该不该把病情告诉肿瘤患者

时间
2007-01-30

知情同意VS保守秘密

曾经有这样一位晚期肺癌患者,虽然已知道自己患了癌症,但对于病情的严重程度并不了解。家属害怕他了解病情后心理上无法接受,所以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一直隐瞒着。这让患者对治疗有了过高的期望。在采用了化疗、放疗、微创治疗、药物靶向治疗等各种治疗方法后,病情并没有如患者所期望的那样得到缓解。病人开始变得情绪烦躁不安。求生的欲望与治疗效果的反差,使她痛苦不堪。后来,她到东直门医院求治,从第一次治疗开始,我们通过对患者病情的了解,首先帮助患者重新树立治疗的信心,并针对其临床突出的症状———腹泻进行治疗,用药1周后,腹泻明显缓解,患者信心增强,情绪稳定。这时,我们及时将病情对患者进行了细致的分析,指出了治疗对病情变化可能有的影响。病人此时才如梦方醒,明白了目前治疗的最真实效果应该是什么样的。之后,她积极配合治疗,心情也变得快乐起来。经过以后两个月的治疗,患者身体状况逐步恢复,从开始需要人搀扶,恢复到可独自到医院看病。

知情同意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,并可能对医务人员采取的诊治措施提出取舍意见,这是病人的一项基本权利。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,是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。患者不仅对自己疾病的病因、诊断、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等有知情的权利,而且对医师治疗上的决定可行使同意或否决的权利。对于癌症患者知情同意尤为重要。因为癌症病人病情特殊,其诊断、治疗多为侵袭性操作或损害性治疗,这种医疗服务行为的侵害性会增加病人生理和心理的痛苦,甚至关系其生命健康的预后。因此,应该充分让患者了解病情及治疗所造成的伤害。如化疗前,我们明确告诉患者治疗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毒副作用,如恶心、呕吐、食欲不振、脱发、手足麻木等,以及针对这些副作用,我们可能采取的措施,完成化疗疗程对疾病康复的意义。如果病人了解这些情况后能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对待治疗,将大大提高疗效。

但从另一方面来说,虽然目前诊疗手段不断提高,癌症病人的远期生存率和生活质量有了显著改善,但对大多数人来说,一旦被确诊患了癌症,犹如被判了死刑,很难面对和接受。临床上不乏突受癌症打击导致精神崩溃,拒绝治疗甚至自杀的患者。这种情况下,又需要医生保守秘密,而且保守秘密也是医护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之一,特别是遇到某些特殊病情时更应注意为患者保密。

那么,对于癌症患者,医生是应该尊重其知情权而告知实情,还是遵守保密原则隐瞒病情呢?这是癌症临床诊疗中首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。处理好癌症病人知情同意权与医疗保密的关系关键在于,如何从对病人最有益的角度出发去实施。临床中,可以因地制宜、因人制宜,区分不同对象的心理、生理特点,选择不同时机和不同方式向患者告知病情,这样既尊重了病人的知情权,又尊重了医疗保密原则,从而取得良好的临床效果。

选择权VS合理治疗

我们在临床上遇到过这样一位老年患者,肺癌手术放化疗后,因复发转移到我们医院求治。根据患者当时病情和既往治疗的情况,我们确定了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诊治方案。经过3个月的治疗,患者临床症状明显好转,生活质量有所提高,转移病灶稳定。后来,患者一直未来就诊。4个月后,患者再次来我院就诊时,病情已进一步恶化。询问情况方知,患者听说某医院有种新的化疗药物,就到该院接受化疗,化疗后,出现了肝转移,又去做了介入治疗,再度出现脑转移。从这样一个病例,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提示:患者的选择一定要与科学合理的治疗结合,医生在尊重患者选择权的同时,一定要帮助患者建立科学的治疗观。

选择权是病人的一项基本权利,病人获知其病情后,在医生提供的各种治疗方案中选择一种,提出自己的意见,也就是说是否治疗、如何治疗是由病人自己决定的,这样患者不仅可以积极地配合治疗,还可以调动他积极的心理因素。当然,在实践过程中病人选择权的实施受很多因素影响,如知情程度、文化程度、理解能力、自主能力、价值观念、环境诱导、周围压力等。而在我国情况比较复杂,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,大部分知情同意权归病人家属所有,因此选择权也多由家属决定。选择权又受家属文化程度、人力、物力、财力以及与病人的关系等影响。病人做出的选择多考虑的是个体健康、安全。家属做出选择的时候较多考虑的是亲情、感情和社会舆论。

虽然患者及家属有选择权,但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,医生在判断病情与确定治疗措施时有一定的权威,病人或家属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医生的决定所影响。因此,医生的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要。对于临床医师而言,必须从患者利益出发,根据患者病情状况、经济条件等,结合临床研究进展,分析临床疗效与费用比值,制定适合患者状况的合理治疗方案,引导患者选择科学的治疗方案,从而获得最佳的生活质量和生存周期,避免过度治疗造成的患者痛苦和医疗资源的浪费。

由于患者缺乏癌症方面的知识,对治疗认识不清,一旦听说一种方法有效,就想试试,并不考虑是否适合。而此时有的临床医生认为只要病人愿意就可以用,而没有帮助病人综合分析治疗中的问题,确定正确的治疗观点。这样做虽然尊重了患者及家属的选择权,却没有尽好医生应给患者提供合理治疗建议的义务。临床中,应将合理治疗与患者的选择权有效地结合,这是医患双方都需要了解的。